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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能源投资者关系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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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贤达实业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78,267,836 |
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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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第一组 |
贤达实业 |
78,267,836 |
5.84% |
景湖房地产为贤达实业控股子公司,且受同一主体控制 |
景湖房地产 |
18,859,770 |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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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97,127,606 |
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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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股东 名称 |
计划减持数量(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合理价格区间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拟减持原因 |
贤达实业 |
不超过:40,225,644股 |
不超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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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场价格 |
非公开发行、集中竞价交易 |
自身资金需要 |
贤达实业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225,64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3,408,548股(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超过2,828,756股和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不超过10,579,79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6,817,096股(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上述股份减持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减持计划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变动事项,股东将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017年4月,贤达实业及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认购的百川能源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在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前提下,同意就所认购的百川能源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按如下方式解除限售:如果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天然气”)经审计截至2017年期末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2017年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则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30%;如果荆州天然气经审计截至2018年期末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2018年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60%;如果荆州天然气经审计截至2019年期末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2019年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贤达实业、景湖房地产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100%。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股东贤达实业及一致行动人景湖房地产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