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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5〕56号
作者: 发布于:2015-3-30 14:26:10 点击量: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河北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石油昆仑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2015年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省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根据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4元,实现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后的省内主要城市最高门站价格详见附件一,其他城市门站价格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
    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
    鉴于化肥市场持续低迷,化肥用气价格改革分步实施,再给企业一定过渡期。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0.2元。同时提高化肥用气保障水平,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2元。
    三、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含独立采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按当地并轨后城市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四、压缩天然气母站价格不作调整
    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石油昆仑车用燃气有限公司压缩天然气母站最高价格仍为4.58元/㎏,其中供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地区压缩天然气母站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六、工作要求
    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及直供用户价格放开试点改革,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方案平稳出台。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合理安排销售价格。各地要强化需求侧管理,在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一方面要从紧核定配气价格,另一方面,要结合前两次调价情况,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气及车用气销售价格并尽快出台,并将销售价格疏导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五上午报省物价局,直至疏导工作全面完成,报送格式见附件二。各地要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
    此外,各地要根据省已出台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指导意见,尽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确保在2015年底前所有通气城市全部实施。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物价局每月3日前向省局上报阶梯气价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物价局将对各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工作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力,没有按时完成的将实施问责制。
    (三)切实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对承担调峰义务的企业,推行可中断气价,体现价格折让;对确有困难的供热企业等,给予适当价格优惠;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通过减少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量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
    (四)确保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并轨对出租车等用气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态,采取综合措施,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对出租车行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疏导气价调整影响;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天然气价格特别是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的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站价格,转供过程中截留、挪用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量或变相加价,以及加气站搭车涨价、哄抬气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放开试点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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